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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的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行业动态      日期:2018-10-31      阅读()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水利厅2018年9月19日以粤水规范字〔2018〕1号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质量责任主体”)。

  建设质量责任主体的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三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项目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和追责问责。

  项目法人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督促做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由于建设质量责任主体的原因造成尚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实行书面承诺书、公示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设置永久性标牌、建立质量终身责任档案等制度。

  第六条 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附件1),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如变更需办理变更手续。建设质量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签署项目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署承诺书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但并不减免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2),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项目法人备核。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项目法人备核。

  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二个月内补签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项目法人备核。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授权书、承诺书信息的管理。各单位提交备案的授权书、承诺书必须做到签字笔迹清晰,不能存在无法辨认的签字。签字应与工程资料中的签字一致,发现存在疑点或与工程资料中不符的,要严肃认真核查处理。

  第九条 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有关注册执业资格情况,未实行注册或执业资格制度的注明职称和专业。

  第十条 水利工程竣(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项目名称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标牌损坏,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原内容进行修复。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和台账。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和台账与工程资料一并同时移交存档,并以纸质和电子化的方式作为永久工程档案保存。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和台账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书号码、所在单位、联系方式、变更情况等(项目如采用总承包方式建设,总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应一并纳入档案管理);

  (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各有关单位要将严格实行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作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定期对本地区、本单位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落实。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价工作总体评价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广东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法人单位)》《广东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勘察单位)》《广东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设计单位)》《广东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施工单位)》《广东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监理单位)》《广东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质量检测单位)》;

  3. 广东省水利工程永久性责任标牌制作标准;

  4. 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台账

 

 

 

广东省水利厅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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